在浦口監獄服刑的徐某因積極改造,獲得減刑機會。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對此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。記者獲悉,這是最高人民法院《關於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》自6月1日施行以來,南京法院辦理的首例公開開庭的減刑案。
  徐某2006年被連雲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判刑14年,在浦口監獄服刑期間,因確有悔改表現,被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兩次共減刑3年3個月。此後,又因改造積極,成功解救上吊自殺的同監舍服刑人員而具有立功表現,浦口監獄今年5月建議法院為徐某減刑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並於6月1日起施行的《關於減刑、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》,南京中院受理該案後,由3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,立案後5日內即依法向社會公示。為增加公開透明度,南京中院主動邀請來自行政機關、政法部門、企事業單位、教育系統的20多名市人大代表,前往浦口監獄實地觀摩旁聽。
  庭審中,執行機關代表當庭宣讀減刑建議書,2名檢察員出庭進行法律監督,服刑人員徐某出庭接受審理。該案因需庭後評議,法院沒有當庭作出裁定。
  昨天,該案審判長任志中介紹,對於減刑假釋,南京中院將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進行嚴格規範。
  在程序上,將強化公示,立案後法院不但將減刑假釋呈報情況在監獄內張貼公示,而且還要將執行機關的減刑假釋建議書上網向社會公示;加大公開開庭審理的力度,職務犯罪、破壞金融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、涉黑犯罪罪犯等三類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開開庭審理,積極邀請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及有關方面代表旁聽開庭工作,裁判文書一律上網公佈,接受全社會的廣泛監督。
  在實體上,關於罪犯是否“確有悔改表現”,不僅應當看其是否具備司法解釋規定的一般條件,還要審查財產刑履行、附帶民事賠償、退贓、退賠等情況,對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,可以不予減刑假釋或者扣減減刑幅度。通訊員 中苑
 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 (原標題:減刑假釋也要公開審理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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